红日药业收警示函 未及时信披5591万元关联交易
发布日期:2024-09-09 09:59 点击次数:162
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红日药业(300026.SZ)9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。红日药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(以下简称“天津证监局”)出具的《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、郑丹、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》(津证监措施〔2024〕27号,以下简称“《警示函》”)。
《警示函》显示,经查,2023年,红日药业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,591.35万元。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,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,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。
以上情形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。姚小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,郑丹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,杨伊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,未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现决定对红日药业、姚小青、郑丹、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。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规学习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。
红日药业表示,收到《警示函》后,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、认真反思,深刻吸取教训,加强对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,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,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。